兰盈凤律师亲办案例
李某与袁某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本、反诉案
来源:兰盈凤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3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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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反诉状: 2006年7月18日,反诉人李某与第三人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友合公司)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,反诉人从友合公司购买了位于南充市滨江中路水天丽景21层3号的住宅房一套,建筑面积为121.10平方米,房款总价为261100元。反诉人首付了购房款92701元。2006年9月1日,反诉人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(以下简称工商银行)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,反诉人向工商银行贷款18万元支付了余下房款,贷款期限为20年。截止2009年1月反诉人已支付首付款、按揭本金、利息和附属费用共计人民币153083.75元。2009年1月18日,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袁某虽然签订了“房产转让协议”,但这份协议在订立时是显失公平的,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利益,反诉人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。理由如下:

 第一、在客观方面显示,从该协议的内容约定来看,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权利和义务非常不对等,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,这违反了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中规定的等价公平原则。事实上,在2009年1月,反诉人所有的这套房屋如果按房产市场的买卖行情来计算,价值应当高达45万元左右,而该协议才约定该房屋价款仅为10万元,致使该房屋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,严重偏离市场价格;同时,该协议约定,“一切房产手续办理完毕后,被反诉人才支付原告10万元”,这种约定导致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,承担责任、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,因而,反诉人认为,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,必须依法予以撤销。

第二、在主观方面显示,被反诉人故意利用其强势,迫使反诉人在完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协议,违反了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中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自主自愿、地位平等原则,这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利益,的确是显失公平的。   

    综上所述,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民诉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,反诉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,坚决要求撤销反诉人、被反诉人之间签订的“房产转让协议”,以切实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,望依法受理,及时裁决!

      后通过法院的审理,2010年10月被反诉人袁某撤回本诉,反诉人李某也撤回反诉.

    2010年11月袁某又重新起诉,2011年10月顺庆区人民法院确认“房产转让协议”无效,李某取得了完胜。

    我接受李某的委托,全程代理了本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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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兰盈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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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113*********1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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